“卫”是卫指挥使司的简称;“所”分千户所及百户所。明太祖朱元璋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废元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分所部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洪武元年立军卫法,分屯设兵,控扼要害,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自京师至地方皆设卫所。七年更定制度,以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两人,从五品。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两人,从五品;镇抚两人,从六品。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征伐统於诸将,无事散归原地。二十三年又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及军民千户所於未设府州县的边地,兼理民政事务。
卫所有京卫和外卫的区别。京卫除上直卫亲军及部分非亲军卫外,隶於五军都督府;外卫即驻在地方的卫所、两直隶隶於五军都督府,其他则隶於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另有王府护卫(护卫王府)和仪卫司(掌侍卫仪仗),等级比千户所。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如不止五所,则以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中前、中后、中中、中左、中右等名。另有守御千户所,除少数隶於卫外,皆直属都司。此外,还有屯田、群牧等千户所。
卫所废置不常,据《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初有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二十五,以及土官隶於都司卫所者宣慰司二、招讨司、宣抚司六、安抚司十七、长官司六十四。
卫所军兵由特定的军户充当。编佥军户,除元代的原有军户外,还有“从徵”、“归附”、“谪发”、“垛集”和“抽籍”等来源。皆属世籍,隶於兵部。
都司掌一省或一方军政,卫所统率地方军队,原为军事机构,与地方行政无关。洪武初废边境府州县后,即将该地民政归於都司卫所兼管,后来在不设府州县的地区置都司卫所,遂均兼理民政,从而演变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卫所设在府州县境内,军户及屯田错杂於民间,不能自成区域者,为无实土卫所;卫所置於不设府州县的地区,辖民户兼理民政,能自成区域者,为实土卫所。十六都司中,辽东都司全为实土,万全都司大部为实土,大宁都司初全为实土,永乐初内迁北直隶境内后,无实土。其他十三省都司中,陕西、四川、湖广、云南、贵州五都司也辖有实土卫所。五行都司中,陕西、四川行都司全为实土,山西行都司初为实土,正统中内迁山西大同府境内后,无实土,二留守司均无实土。无实土卫所和实土卫所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一一区别。
清初,都司卫所或裁废,或改置为府州县,遂不复存在。
除了天津卫以外,为大家所熟知的卫所还有济南卫(现在济南卫巷西边就是旧址)、鳌山卫(现青岛即墨)、威海卫(清末北洋水师军港)、青州卫、肥城卫等等,还有小的象石臼所(现日照石臼)。
天津卫的卫指的是卫所,源于明代的都司卫所制度,是明代的地方军事机构。在不设府、州、县地区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职能,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组成部分。都司、行都司等掌一省或一方的军政,卫所归都司统辖。
一、卫:
“卫”是卫指挥使司的简称;“所”分千户所及百户所。
2.明太祖朱元璋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废元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分所部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
3.洪武元年立军卫法,分屯设兵,控扼要害,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自京师至地方皆设卫所。七年更定制度,以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
4.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两人,从五品。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两人,从五品;镇抚两人,从六品。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征伐统於诸将,无事散归原地。二十三年又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及军民千户所於未设府州县的边地,兼理民政事务。
5.卫所有京卫和外卫的区别。京卫除上直卫亲军及部分非亲军卫外,隶於五军都督府;外卫即驻在地方的卫所、两直隶隶於五军都督府,其他则隶於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另有王府护卫(护卫王府)和仪卫司(掌侍卫仪仗),等级比千户所。
6.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如不止五所,则以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中前、中后、中中、中左、中右等名。另有守御千户所,除少数隶於卫外,皆直属都司。此外,还有屯田、群牧等千户所。
7.卫所废置不常,据《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初有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二十五,以及土官隶於都司卫所者宣慰司二、招讨司、宣抚司六、安抚司十七、长官司六十四。
8.卫所军兵由特定的军户充当。编佥军户,除元代的原有军户外,还有“从徵”、“归附”、“谪发”、“垛集”和“抽籍”等来源。皆属世籍,隶於兵部。
9.都司掌一省或一方军政,卫所统率地方军队,原为军事机构,与地方行政无关。洪武初废边境府州县后,即将该地民政归於都司卫所兼管,后来在不设府州县的地区置都司卫所,遂均兼理民政,从而演变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10.卫所设在府州县境内,军户及屯田错杂於民间,不能自成区域者,为无实土卫所;卫所置於不设府州县的地区,辖民户兼理民政,能自成区域者,为实土卫所。
11.清初,都司卫所或裁废,或改置为府州县,遂不复存在。
12.除了天津卫以外,为大家所熟知的卫所还有济南卫(现在济南卫巷西边就是旧址)、鳌山卫(现青岛即墨)、威海卫(清末北洋水师军港)、青州卫、肥城卫等等,还有小的象石臼所(现日照石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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