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每月15日(含)前入职,试用期当月计算一月,15日后入职,试用期当月不计,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不合法。试用期以一个自然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不例外,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议:
15号前入职的,试用期转正当月工资=转正后工资/应出勤*实际出勤
15号后入职的,试用期转正当月工资={(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2}/应出勤*实际出勤
或者按照实际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