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离婚诉讼的一些问题,请教高人指点!
我目前由于家庭纠纷处于离婚边缘,有几个事情想简单咨询一下,盼回复概况:双方都无出轨及不忠的情况,纯属价值观、家庭观冲突严重,且是我爱人严重干涉我的工作,私人交际,无理取闹...
我目前由于家庭纠纷处于离婚边缘,有几个事情想简单咨询一下,盼回复
概况:双方都无出轨及不忠的情况,纯属价值观、家庭观冲突严重,且是我爱人严重干涉我的工作,私人交际,无理取闹甚至超越承受底线顶撞我母亲的前提下萌生的念头。另对方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对于无理行为的纵容、不批评、不教育让我一家都很失望。
问题一:
我个人有部分资产在投资,但不属于个人收入范畴,资金来源是我母亲及亲友,并立有借条。涉及资产分割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对方是否无法分割?另外这部分资金也同时在我的已知账户(我爱人所知道的我本人持有的银行卡,但是不知道具体多少金额)中进行周转,法院是否单凭借条就可以认定这不属于可分割资产的范畴?法院有无权限调看我的银行进出帐记录?如果可以调看,我该如何解释和主张?
(资产分割的范畴是否仅仅局限于是对方可以举证的我的已知资产?比如工资,以及对方所知道的投资项目,包括具体的金额?)
问题二:
我爱人家有拆迁补偿,我也按照人头份子有50多平方的房产补偿,如果解除婚姻,我是否可以主张个人分割这部分房产?如果分割权利存在,我举证的话需要一些什么材料才足够帮我争取到?
问题三:
目前有一辆车,车款是我个人独立支付的,车款的来源是我母亲,保留有信用卡刷卡记录凭证(我本人的信用卡,我担心法律上也许是视作我付款的),问题症结在于,我出面付款的是否就属于婚姻续存关系内的共同财产?是否我个人独资的车子可以不予以进行财产分割?如若我与我母亲间协议借款借据的形式呢?法院是否认可?
希望如果走上诉讼程序可以帮我尽最大可能保全我的个人资产。感谢各位熟悉死法程序和法规的朋友能给我一点帮助,谢谢了!20分全给了,就这么多了。 展开
概况:双方都无出轨及不忠的情况,纯属价值观、家庭观冲突严重,且是我爱人严重干涉我的工作,私人交际,无理取闹甚至超越承受底线顶撞我母亲的前提下萌生的念头。另对方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对于无理行为的纵容、不批评、不教育让我一家都很失望。
问题一:
我个人有部分资产在投资,但不属于个人收入范畴,资金来源是我母亲及亲友,并立有借条。涉及资产分割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对方是否无法分割?另外这部分资金也同时在我的已知账户(我爱人所知道的我本人持有的银行卡,但是不知道具体多少金额)中进行周转,法院是否单凭借条就可以认定这不属于可分割资产的范畴?法院有无权限调看我的银行进出帐记录?如果可以调看,我该如何解释和主张?
(资产分割的范畴是否仅仅局限于是对方可以举证的我的已知资产?比如工资,以及对方所知道的投资项目,包括具体的金额?)
问题二:
我爱人家有拆迁补偿,我也按照人头份子有50多平方的房产补偿,如果解除婚姻,我是否可以主张个人分割这部分房产?如果分割权利存在,我举证的话需要一些什么材料才足够帮我争取到?
问题三:
目前有一辆车,车款是我个人独立支付的,车款的来源是我母亲,保留有信用卡刷卡记录凭证(我本人的信用卡,我担心法律上也许是视作我付款的),问题症结在于,我出面付款的是否就属于婚姻续存关系内的共同财产?是否我个人独资的车子可以不予以进行财产分割?如若我与我母亲间协议借款借据的形式呢?法院是否认可?
希望如果走上诉讼程序可以帮我尽最大可能保全我的个人资产。感谢各位熟悉死法程序和法规的朋友能给我一点帮助,谢谢了!20分全给了,就这么多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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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形式: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自身有如下特点:
(一)调整关系的人身性。离婚协议调整的是最为密切、重要和复杂的姻亲形式的夫妻关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容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究其协议离婚的实质也是"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或协议只是处理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已,离婚标准上无质的区别,离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种多样,无须一一列举。
(三)感情纠葛的复杂性。夫妻离婚时难免受亲情、社会、地位、前途、经济、工作等诸因素影响,各种感情复杂交叉,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犹豫不决,易出反复,难以准确把握。
(四)离婚方式的平和性。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但具感情对立性,为减少影响,照顾情面,掩盖感情对立,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利于理智协商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
(五)产权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统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约定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并存,产权人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多种财产制相互包容转化、限制补充,给正确区分产权带来难度。
(六)财产债务的隐蔽性。家庭财产种类繁多,形态不一,有的易转移和隐藏,离婚时难以查清。若有意废债,约定共同财产,隐瞒债务,他人债权将受威胁,埋下纠纷隐患。
(七)协议内容的易变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子女健康教育、谋职等因素会随时间、感情、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离婚双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的协议中牵涉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有着其复杂性,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葛,甚至可能对将来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在协议离婚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也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协议是民事协议,自身有如下特点:
(一)调整关系的人身性。离婚协议调整的是最为密切、重要和复杂的姻亲形式的夫妻关系,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容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离婚原因的多样性。"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究其协议离婚的实质也是"感情确已破裂",诉讼或协议只是处理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已,离婚标准上无质的区别,离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种多样,无须一一列举。
(三)感情纠葛的复杂性。夫妻离婚时难免受亲情、社会、地位、前途、经济、工作等诸因素影响,各种感情复杂交叉,在处理离婚事宜上犹豫不决,易出反复,难以准确把握。
(四)离婚方式的平和性。协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但具感情对立性,为减少影响,照顾情面,掩盖感情对立,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利于理智协商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
(五)产权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统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约定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并存,产权人意思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多种财产制相互包容转化、限制补充,给正确区分产权带来难度。
(六)财产债务的隐蔽性。家庭财产种类繁多,形态不一,有的易转移和隐藏,离婚时难以查清。若有意废债,约定共同财产,隐瞒债务,他人债权将受威胁,埋下纠纷隐患。
(七)协议内容的易变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子女健康教育、谋职等因素会随时间、感情、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离婚双方和子女以后的生活,波及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的协议中牵涉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有着其复杂性,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葛,甚至可能对将来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在协议离婚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也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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