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我觉得A错。
理由:《合同法》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合同法》121条、149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两者矛盾!
分析矛盾的原因:乙买了甲的零件,准备装在一台仪器上卖给戊。结果零件坏了,乙要向戊赔偿违约金。乙可以向甲要求赔偿零件的钱,不能向甲要求赔偿与戊之间违约的钱。这就是144条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吧?
B错,原因:《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指甲乙签订合同还是甲办理托运手续还是乙签收货物?
以上分析对吗?望专家指点,不胜感激,区区10分,聊表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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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嘉律师
2011-08-2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王嘉律师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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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知识产权创始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精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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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目是司法考试的题目,我当年考试有碰到过做过。
第一,引用《合同法》144条肯定是错误的,正如楼上说的,144条讲的是出售在途中的货物,例如,火车的货物(卖家可以在运输途中寻找买家,这时候如果有买家接手,那就属于144条的情形了)。

第二,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交付地点不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三,交付风险转移是本题的关键。
如果甲交付以后风险不是直接转给了乙而是转给了丙,那么乙就可以向甲提起违约之诉了。如果甲交付了以后就视为风险转移给乙,那么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个人觉得,甲交付以后风险转移给丙更合同,不然丙一点风险意识都没有当然不利于整个工作的运行。风险转移给丙也更有利于解释乙向丙请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

第四,关于交付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有何影响?现在通行的观点有两种:即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个人觉得采用交付主义更合理。假设采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甲把货物交给丙,乙就完全获得货物所有权,并承担风险,那么丙承担什么呢?
货物坏了,乙去维权,找甲,甲说所有权转移,根据风险由你承担了,要不你去找丙;
乙去找丙,并说所有权是你的,风险也是你的,你和甲有合同,去找甲谈谈吧。
假设采用交付主义,甲将货物交给了丙,所有权变成了乙,但是风险却暂时转移给了丙。这样就很好解释了。
货物坏了,乙去找甲,虽然所有权转移了,但是风险还没转移,甲和丙当然要对这个损害承担责任,由于乙与丙没有合同,所以可以起诉甲违约(所有权是交给我了,但是这个货物坏了,也就是违约)。乙可以起诉丙,货物所有权是我的嘛,但是风险暂时在你身上,你弄坏了,当然要承担责任。
因此,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也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核心在所有权转移是否意味着风险一并转移。
主要理论: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锅大侠子
2011-08-24 · TA获得超过1.3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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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引用《合同法》144条,是错的。因为案例是代办托运,并非在途货物买卖。

2、甲至所以构成违约。违约是因为在代办托运中,他应该找到一个合格的承运人,而他没有尽到此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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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qiuqi
2011-08-24 · TA获得超过505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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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啊,你自己好好读读法条,144条说的是出卖在途货物!!!!在途货物!!!!!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时候,那些货物在运输人车上呢!!!!!!!!!!!!!!

第二啊,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交付就是交付,哪那么多理解,又不是国际贸易...
就是乙拿到货了接收了就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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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llzbd
2011-08-24 · TA获得超过94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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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都错。第一点,你理由部分分析得对,但指出的矛盾不正确,其实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第三人并不是指承运人。第二点,没约定的交付这里是指甲办理托运手续的时候,标得物所有权已转移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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