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离职后能否要求补偿?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金。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存及员工自己缴存两部分组成,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公积金单位百分之十二、百分之十二。任何企业和只要是合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公司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一直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索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催缴后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不是劳动者本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没有规定离职后能要求补偿,但可以举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强制性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扩展资料:
在职期间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