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考真题(案例分析)中,我有一问不明白,请大侠指点~!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 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 100 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 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2008试卷四第二题)

  问题: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答案一:共同犯罪人为自己所参与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而不仅仅为自己分赃所得承担责任。所以徐、顾需要为 100 万贪污数额负责。由于用于行贿的 1 万元也是公款,此款由单位控制转为徐、顾等人控制,也属于贪污的对象。二人还需要为此 1 万元承担贪污罪的责任。
答案二(张能宝):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本题有难度的是将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计入贪污数额。该说法并没有错,只是考生容易忽略。大家只注意到这笔钱用于行贿,忘记这笔钱从哪里来的了。
我的观点;请注意,题干中说的是“犯罪数额”,我同意将1万元计入犯罪数额,但我觉得这一万块钱行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非法活动)的对象,而不应该是贪污的对象,,,你说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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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pangqiuqi
2011-08-29 · TA获得超过5059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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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额应该定100万

他们的确用来做了其他事情,但是这和贪污数额无关,在认定贪污数额时不考虑用来做什么!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我是说那一万不是贪污的对象啊。。。
追答
哦,我没看清楚,不过那一万还是算,应该是101万
他们贪了那一万了,之后用来做什么另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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