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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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这里所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报批或者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即对没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即属于核设施、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或者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属于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权审批部门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权审批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其中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对于经责令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而逾期不补办的,第一,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法律已经给予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如果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去补办手续,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罚款处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是否给予罚款处罚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第二,还要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1994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者解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具体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便擅自开工建设的,构成了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将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幅度是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是否给予罚款处罚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有关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如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即编报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这里所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报批或者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即对没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即属于核设施、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或者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属于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权审批部门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权审批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其中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对于经责令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而逾期不补办的,第一,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法律已经给予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如果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去补办手续,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罚款处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是否给予罚款处罚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第二,还要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1994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者解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具体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便擅自开工建设的,构成了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将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幅度是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是否给予罚款处罚及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有关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如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即编报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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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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