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赔偿问题
我是2010年8月18日进厂的,劳动合同签的是三年,但是今年2011年6月,公司开始筹备分厂,{注:新厂是另外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和总厂不一样}那时候找到我,调我过那边...
我是2010年8月18日进厂的,劳动合同签的是三年,但是今年2011年6月,公司开始筹备分厂,{注:新厂是另外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和总厂不一样} 那时候找到我,调我过那边,8月十几号的时候,分厂要求我们填写辞工书,然后调入分厂新公司。这里面涉及到了一个赔偿问题,办公室的职能人员都有赔偿,而我们一线员工却什么都没有,话都没有一句。所以像百度里面的高手问下。这样子符不符合劳动法,我们能不能要求赔偿。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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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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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钱就不符合劳动法,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对你有帮助!
追问
他们要求了我们自己填写辞工单,然后入职分厂新公司,这样符合法律条款不,还有,为什么职能人员,办公室的人员就有补助,而我们一线员工就没有补助。
追答
给了你们钱就符合法律条款,没有就不符合,那是你们是多数办公室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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