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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6日,美国A公司与日本F公司订立了一份20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有一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或执行本合同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
1995年2月16日,美国A公司与日本F公司订立了一份20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有一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或执行本合同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协议,争执问题应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995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修改上述买卖合同的“更改书”。该“更改书”包含了钢材的价格和交货条件。就该交货条件而言,F公司同意A公司先装运钢材170吨,另外1830吨在稍后几个星期内装运。1995年五月,由于1830吨钢材未能装运,双方又签订一份购买该1830吨钢材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钢材的价格不变,交货期为1996年5月。后来,A公司不愿交货,并要求将双方间的争议提交仲裁。F公司却认为,1995年2月16日的合同已被后来的合同所取代,后来的合同皆未注明仲裁条款,故不能进行仲裁。
问:F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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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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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事项的更改需要双方重新协商,另行签订合同,但在其后两次更改中,都没有对争议解决条款做变更,所以这一条仍有效。 如要起诉,须按照协议到美国仲裁委申请仲裁并适用美国法律。需要详细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金阊区三香路九九九号十三层,附二院隔壁,苏州市政府对面。
纵横法律网 秦佳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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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要结合三份协议规定的内容、以及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来进行判断,如果第三份协议内容完整、独立,则可能构成新的合同;如果第三份合同还是依据前两份合同,则应看做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对第二、三份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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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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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后面的“更改书”只是变更了原合同的部分内容,变更的内容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于争议解决办法并没有变更,故仍然有效。F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但是,如果是后面的合同取代了前一份合同,那么当然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纵横法律网 申志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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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签订了新的合同,新合同中没有约定纠纷的处理方式的,按照法律规定应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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