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产问题
咨询婚姻发专家,今年7月底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是贷款,当时买的时候,我因为之前贷过款,不能再次贷款。我老公没贷过款,所以买房时是以我老公的名义贷款买的,我没签字。我想着夫妻...
咨询婚姻发专家,今年7月底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是贷款,当时买的时候,我因为之前贷过款,不能再次贷款。我老公没贷过款,所以买房时是以我老公的名义贷款买的,我没签字。我想着夫妻之间以谁的名字购买,都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吧,可是,我听说婚姻法在8月30号又有新规定;说是夫妻买房,除非双方共同签字,若签一方名字,以后分开了谁签的字就是谁的,不属于共同财产了,这是真的吗?请高手帮忙~!谢谢咯~!
很着急,请懂婚姻法的高手帮帮忙~!谢谢~!
之前的老婚姻发我也知道,只要是婚后购房,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我说的是刚刚修改的新婚姻法~。
请看清我的问题在回答。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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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老婚姻发我也知道,只要是婚后购房,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我说的是刚刚修改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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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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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房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解释,具体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011-09-2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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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们属于婚后买房,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理解为男方父母买房或以男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可以按照第七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应该和丈夫签订一个协议,说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字同意或经过公证,才能保障你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们属于婚后买房,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理解为男方父母买房或以男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可以按照第七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应该和丈夫签订一个协议,说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字同意或经过公证,才能保障你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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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婚姻法在8月30号又有新规定;说是夫妻买房,除非双方共同签字,若签一方名字,以后分开了谁签的字就是谁的,不属于共同财产了,这是真的吗?——这不是真的,你可以找法律条文自己看,如果看不懂找律师当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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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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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们属于婚后买房,不管写谁的名字或者写上你们两个人的名字,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子,因此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这个我也知道,我听说是刚刚又修改了婚姻法,但是我不知道是啥时候修改的,是不是真的
追答
不是修改了婚姻法,婚姻法没有修改,是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那是指婚前买房或者是婚前首付婚后还贷如何分割房产。婚后买房不管用谁的名字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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