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外人,谓蕃夷之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及其历史意义
- 你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
- 系统奖励15(财富值+成长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成长值)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散卖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贺轿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朝司法机关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阿拉冲拍逗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依据《唐律》规定,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应以唐律处断。早在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由于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侵权案件。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