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某省一家大型旅行社下社A、B两个分社。2000年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总社营业执照和设立分社合同文本承担某企业350人赴海南旅游的接待、导游等活动,旅游费用总计为26万元... 某省一家大型旅行社下社A、B两个分社。2000年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总社营业执照和设立分社合同文本承担某企业350人赴海南旅游的接待、导游等活动,旅游费用总计为26万元。在组织旅游过程中,由于B分社的疏忽,造成游客在岛上滞留两日。旅游结束后,该企业旅游团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分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B分社要求总社一起参加诉讼。但总社认为:1.B分社常年在外地经营,平时的经济利益都留在分社,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社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但B分社现任经理李某 却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而是总社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的,所以总社不予支持,也不同意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
问题1.--B分社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它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问题2---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不符合有限公司章程,能否就此免除总社的责任?为什么?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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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LCX
2019-04-0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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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

答案二:B社不承担分社的违约胞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B分杜经理李某的要任是不符合公司重程规定,但不能从此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 因为在本客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共期和合同文本 足以使旅游团队清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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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大美妞儿
2011-10-18 · 超过1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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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书上的案例题还是实际情况?
我是做旅游的,但没学过理论,简单从实际角度说一说吧:
1.B分社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分公司在法规上来说是属于总社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备存在自主法人的资格。
违约赔偿责任由B社承担,因为B社与总部签订的是独立承包合同,财务税务神马的都是独立核算,实际上只是借用总社的名称,实际操作与总部不发生关系,所以违约配上应有B社自己承担,或大部分承担。
2.总部不能免责,因为李某的任职虽为通过董事会决定,实际上却行使了经理职能,说明董事会监管不到位,不能以“未通过董事会决定”而推卸责任。

没学过相关理论,只是从实际角度浅薄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也欢迎专业人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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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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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944
2011-10-1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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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答案二:总社不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因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 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足以使旅游团队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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