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合同法面临哪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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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两年来,虽然全面稳步推进,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各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不少,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当前劳动合同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又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前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保护不足。《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很有可能导致这种合同形式被滥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的避风港。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用担心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从而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再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并能够胜任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恰恰起到了反作用,用人单位一般都极不愿意与普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刚性约束的前提下,就千方百计想办法进行规避,尽量减少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该条款构不成条件,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更加短期化。
(二)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一些管理本不规范的企业一直把原来没有全面履行的社会保险等违法成本等同于企业新增生产成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对该法的贯彻持消极、规避态度;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反映强烈,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于给了职工“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裁员”或“再竞岗”事件;一些企业即使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够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比较简单、空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没有列入或表述不够具体。从劳动者角度看,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态度也比较冷漠。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将影响自由流动,“捆住”了手脚。特别是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将影响其向更高层次发展,不利于自由择业。而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中,多数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农闲上班、农忙务农,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来去自由了。
(三)部分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率低。据在温岭市调查,一些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的中小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些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用工灵活,在企业用工管理和政府监管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习惯于传统用工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淡薄。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专门从事劳动用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的企业是边建设边生产,劳动者流动性大,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签订和履行。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群体如代办员、促销员,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造成用工主体不清、关系不明,也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笔者还注意到,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一个月就离开,劳动合同签订也难以规范。
(四)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据在温岭市调查,市、镇(街道)两级平均每个监察人员监察企业要在千个以上,监察人员服务职工的比例更达数万以上,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部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譬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由于工会领导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企业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得不到纠正。
(六)当前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新的挑战。去年10月份以来,金融危机在全球快速蔓延并深入影响我国,导致国内各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亏损企业和亏损行业增多,关闭企业数大幅增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一些企业裁员增加,有的企业虽不裁员,但提前或长期放假,农民工下岗和返乡回流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突出,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年就面临严峻挑战。就企业而言,受经营困难影响,企业欠薪情况增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有的地方还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就劳动者而言,受就业岗位减少影响,使得岗位竞争更加激烈,许多员工明知企业老板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也只能忍气吞声,怕失去工作,生活难以维系。这是当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又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前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保护不足。《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很有可能导致这种合同形式被滥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的避风港。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用担心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从而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再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并能够胜任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恰恰起到了反作用,用人单位一般都极不愿意与普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刚性约束的前提下,就千方百计想办法进行规避,尽量减少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该条款构不成条件,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更加短期化。
(二)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一些管理本不规范的企业一直把原来没有全面履行的社会保险等违法成本等同于企业新增生产成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对该法的贯彻持消极、规避态度;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反映强烈,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于给了职工“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裁员”或“再竞岗”事件;一些企业即使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够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比较简单、空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没有列入或表述不够具体。从劳动者角度看,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态度也比较冷漠。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将影响自由流动,“捆住”了手脚。特别是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将影响其向更高层次发展,不利于自由择业。而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中,多数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农闲上班、农忙务农,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来去自由了。
(三)部分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率低。据在温岭市调查,一些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的中小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些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用工灵活,在企业用工管理和政府监管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习惯于传统用工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淡薄。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专门从事劳动用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的企业是边建设边生产,劳动者流动性大,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签订和履行。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群体如代办员、促销员,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造成用工主体不清、关系不明,也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笔者还注意到,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一个月就离开,劳动合同签订也难以规范。
(四)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据在温岭市调查,市、镇(街道)两级平均每个监察人员监察企业要在千个以上,监察人员服务职工的比例更达数万以上,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这部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譬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由于工会领导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企业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得不到纠正。
(六)当前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新的挑战。去年10月份以来,金融危机在全球快速蔓延并深入影响我国,导致国内各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亏损企业和亏损行业增多,关闭企业数大幅增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一些企业裁员增加,有的企业虽不裁员,但提前或长期放假,农民工下岗和返乡回流增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突出,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年就面临严峻挑战。就企业而言,受经营困难影响,企业欠薪情况增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有的地方还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就劳动者而言,受就业岗位减少影响,使得岗位竞争更加激烈,许多员工明知企业老板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也只能忍气吞声,怕失去工作,生活难以维系。这是当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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