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单位至今已经工作满8年,09年签定了一个3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这个单位下属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所在部门)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开出了《中心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伪造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样的东西,盖了中心的章子贴在我工作及宿舍...
现在这个单位下属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所在部门)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开出了《中心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伪造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样的东西,盖了中心的章子贴在我工作及宿舍的地方。
那么,
1、是否能代表他们有违约倾向?
2、我是否可以凭这个到劳动仲裁机构告它们违约?
3、如果违约成立,我未到期一年多的工资是否按几倍赔偿给我?
希望法律或主管人事工作的人士、精英回答,谢谢 展开
那么,
1、是否能代表他们有违约倾向?
2、我是否可以凭这个到劳动仲裁机构告它们违约?
3、如果违约成立,我未到期一年多的工资是否按几倍赔偿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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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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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正常情况下是应当由你进行申请填写的。你文中的“中心”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吗?如果是你可以理解为他们有违约倾向?但是如果“中心”不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你可以不用理会。
2、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没有收到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尽量不要申请劳动仲裁。若以该登记表去申请,恐怕会证据不足,可能你单位也不会承认,到时你可能会比较被动。
3、劳动合同的解除等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即使违约成立,应当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不存在补偿未到期的工资。
1、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正常情况下是应当由你进行申请填写的。你文中的“中心”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吗?如果是你可以理解为他们有违约倾向?但是如果“中心”不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你可以不用理会。
2、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没有收到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尽量不要申请劳动仲裁。若以该登记表去申请,恐怕会证据不足,可能你单位也不会承认,到时你可能会比较被动。
3、劳动合同的解除等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即使违约成立,应当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不存在补偿未到期的工资。
追问
1、我的劳动合同是与后勤签定的,但我今天找到后勤人事部主任,现在都签定的是三方,所以我们中心有权终止。
2、并且我们中心副主任今天早上亲自带人通知我不许上班,工资截止到13号,保险这月也没有了。中心有这个权利解除我的合同。这样理会他吗?
3、噢未到期的工资不补呀,看来只能拿到8个月的工资了。可我怎么听有的学法律的说未到期的工资也可以补呀
追答
您好:
1、您看一下用人单位是谁?简单地说就是劳动合同上盖公章的单位名称就是您的用人单位,只有这个用人单位才有权与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2、带人通知,是否给您下了解除合同通知单?如果没有的话,您如果不想在这个单位工作了的话,您应当要求其给您下解除合同通知单。你去的该证据后就可以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了。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及没有提起通知的一个月工资。需要说明的是:中心是否是您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是,其没有权利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3、未到期的工资不会给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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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上述你都没有违反的话,公司单方面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你经济损失,工作满一年者按1个月支付,未满一年而6个月以上者按一个月支付,需补偿你8个月的薪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上述你都没有违反的话,公司单方面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你经济损失,工作满一年者按1个月支付,未满一年而6个月以上者按一个月支付,需补偿你8个月的薪资.
追问
谢谢,法律条文我也看了一些,请就我实际情况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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