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

2.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 2.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问:
(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的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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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每次取名都费劲
2011-10-25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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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人:2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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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合同有效 因为在合同中系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前期的准备时间 这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案例中没有提及 那么在一方无违反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违约
2、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立 由于在准备的过程中 时间较长未来得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3、首先应进行协商 县土地管理局出于某种原因 如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那么对另一方由于履行合同而做得前期准备工作所消耗的应适当予以补偿 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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