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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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e4d907
2011-10-26 · TA获得超过3359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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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例上出现了法典化的趋势,从曹魏新律编订为一体以来,此时期的律典化成就越来越高,也出现了总则分则的区分。
内容上儒家化进一步深化,开始用儒家思想知道立法,如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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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世界3485
2011-11-01 · TA获得超过22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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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法”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刑法原则:
1)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2)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轻。“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
4)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官员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
刑罚制度:
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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