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作业~案例分析 (在线等) 5

•王某、男、19岁,季某、男、17岁,涂某、男、15岁,由于涂某与张某有仇,为了帮助涂某报仇,王某、季某、涂某相约于2008年6月7日晚8:00,埋伏在张某回... • 王某、男、19岁,季某、男、17岁,涂某、男、15岁,由于涂某与张某有仇,为了帮助涂某报仇,王某、季某、涂某相约于2008年6月7日晚8:00,埋伏在张某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报复。结果到了晚上八点,王某和涂某抵达指定地点,左等右等没有等到季某,而此时张某已经向他们走来,于是王某和涂某就冲向前去,殴打张某,张某被二人失手打死。而此时季某刚好开着农用三轮车赶到,于是王某和涂某就跳上三轮车,三人乘车逃跑。三人见闯下大祸便约定去邻城躲避风头。由于身上未带现金,在开车前往邻城的过程中,三人商定抢劫路人获取钱财。没开多久,三人发现前方有一女子单身行走,于是就开车至女子身边停了下来,三人跳下车,威逼女子交出财物,女子被突然跳下车的三人吓坏了,大叫起来。王某定睛一看,此女是其朋友的老婆,于是就对其赔礼道歉,要求季某和涂某放弃抢劫计划,并寒暄一阵后离开。然而涂某趁王某和女子谈话时,从女子提包中偷走其手机(价值2800元)。三人离开后,女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报警。2008年6月11日,三人在邻城被抓获。

• 问题:王某、季某、涂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三人各属于何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为什么?
• 提示:该案例总共涉及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应该根据三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对三个罪名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其犯罪形态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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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keyuan0501
2011-10-30 · TA获得超过130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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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季某,涂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遂),属于共同犯罪。季某虽然没有出手,但是按照我国的共犯理论,密谋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部即遂。所以,他们全部构成犯罪,况且他后面还帮助其他人逃跑。涂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规定14-16周岁须负刑事责任的那八种类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王某、季某,涂某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止,三人密谋抢劫,但是由于遇到熟人自动放弃抢劫计划,是属于“能而不欲”,属于犯罪中止。
3、王某、季某,涂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涂某盗窃手机这事情,其他2人不知道,是属于个人行为,所以他们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加上涂某未满16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涂某也不构成盗窃罪。
豆豆竹子
2011-10-30 · TA获得超过135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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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都是故意伤害共犯,都是既遂,三个人抢劫共犯犯罪形态是中止,因为是主动放弃的。至于盗窃是涂某的个人行为,涂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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