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容易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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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的代理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的代理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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