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配偶外地户口,刚在本市工作,保险还未缴纳够一年,我本人是保定市户口且用公积金有能力带出我所需要的钱,我这种情况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有规定说夫妻双方必须是保定地区户口,如果...
配偶外地户口,刚在本市工作,保险还未缴纳够一年,我本人是保定市户口且用公积金有能力带出我所需要的钱,我这种情况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有规定说夫妻双方必须是保定地区户口,如果有一方不是就视为二套房贷,或者不是保定地区户口的,拿出你的保险缴纳或者纳税证明(满一年以上)的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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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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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或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含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下同)申请办理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贷款的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计算),或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购房贷款不超过正常剩余贷款本金额;
(三)贷款额度单笔最高限值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贷款额度等合理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至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⒈借款人用本人及他人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⒉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抵押权人)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第十二条 用本人及他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 本人及担保人应当签定担保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冻结手续,担保率为100%。
第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额;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权人)保管。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时,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拨付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售房单位(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售房单位(售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贷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各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范围内的外地职工在本市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或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含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下同)申请办理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贷款的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计算),或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购房贷款不超过正常剩余贷款本金额;
(三)贷款额度单笔最高限值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贷款额度等合理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至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⒈借款人用本人及他人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⒉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抵押权人)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第十二条 用本人及他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 本人及担保人应当签定担保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冻结手续,担保率为100%。
第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额;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权人)保管。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时,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拨付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售房单位(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售房单位(售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贷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各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范围内的外地职工在本市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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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买房天津交公积金,贷款凭证在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公积金是可以异地提取的。但是各地执行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咨询明确。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住建部2015年9月21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为: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5、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住建部2015年9月21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为: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5、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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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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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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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 我只能在这里支持你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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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得到合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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