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法律高人帮我分析一下这起民事纠纷案呢~~~~!!!!!

话说周日的一天上午,小A姑娘独自一人专程到镇上的一家最好的美发厅去做头发。一番修剪洗染后,理发师在她的头上罩上了一个加热器,温度调至到一百三十度,然后她静静地坐在那里耐心... 话说周日的一天上午,小A姑娘独自一人专程到镇上的一家最好的美发厅去做头发。一番修剪洗染后,理发师在她的头上罩上了一个加热器,温度调至到一百三十度,然后她静静地坐在那里耐心等待着。突然!咣当一声巨响,美发厅的玻璃大门被瞬间撞开,一只体型硕大的猪从门外临街的道路上猛烈地冲进来并疯狂地满屋乱撞。突如其来的情况把厅内所有的人都搞懵了,一时不知所措,正在大家纳闷之时,猪从屋内一角处突然调转身体直冲小A姑娘跑过来,刚好将她头戴加热器的架杆撞倒,小A姑娘也随之翻倒在地。只听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多亏美容店老板反映迅速,将她头顶上的加热器及时取掉,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好端端的一位漂亮姑娘,就是因为这次意外被毁容,您说倒霉不倒霉?此时的小A姑娘既伤心又后悔,眼泪不停地往外流。考虑眼下治疗烫伤需要花钱,将来整容还要一大笔开销,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实在难以承受,细分析自己被烫伤的原因完全是由于美容院所引发,责任理当由美容院负责,思来想去出于无奈小A一纸诉状将美容店老板告上了法庭。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并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此事纯属意外,责任方不在美容院,也就是说美容院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此时的小A真的傻了,不愿美容院,难道怨自己不成?怎么倒霉的事偏偏让我赶上了,小A火冒三丈过后,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归根结底首先应该从罪魁祸首——“猪”的身上寻找突破口。经打听小A很快找到了住在镇子上不远处的猪的主人B老汉,听说姑娘的遭遇后B老汉惊叹之余深表同情之心,可涉及到向姑娘经济理赔一事他却冤枉地说,这可不能埋怨我家的猪,要怨就怨C大娘养的那条狗,是那畜生惹得祸,说着B老汉讲起了事情发生当天的来龙去脉。那天B老汉正赶自家的猪准备到集市上去卖,路上不巧遇到了正在遛狗的镇子上居民C大娘。B老汉将猪赶到了路边的一处墙根下,俩人在当街就聊了起来。可聊着聊着,C大娘身边的那条狗,不知何时竟悄悄地溜到了卖猪肉的D师傅摊位前,趁主人不备叼起一块肉就跑。年轻力壮的D师傅发现一条狗叼走他卖的肉,气不打一处来,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径直追向前去,飞起的肉刀刚好砍到了狗的一条后腿上,顿时鲜血直流,受伤的狗一通狂叫后竟吓得窜到了一处墙顶上,紧接着又从墙上的另一端跳下去,巧的是刚好落到了那头猪的身上,突如其来的情况把那头猪吓坏了,惊恐之余便沿街狂奔起来,没头没脑地偏偏闯进了A姑娘做头发的那家美容院,眼前毁容一幕就是这样被引发了------。
帮忙分析一下B C D应该怎么赔偿 和这些都是根据哪些法规?感激不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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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c81627b0ab
2011-11-08 · TA获得超过42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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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类是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物的所有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占有者)对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公平要求看,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动物享有使用、收益、交换、宰杀、赠与、观赏等权利,当然享有妥善管理使之不致危害他人的义务,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负赔偿责任。其次,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既然拥有该动物带来了危险,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强他们的注意义务防止危险的发生。再次,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和动物的关系最直接、管理最方便、最能对动物进行有效控制,客观上有可能管理好动物,法律将管理义务赋予他们,体现了民事立法的务实精神。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该过错是引起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不是指非法占有人占有动物时的过错。动物致人损害须为动物本能所致,如果动物是在第三人驱使下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此时第三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动物只是其用来侵害他人的工具,所以应当完全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即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而如果第三人对造成他人损害仅有过失,则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免责。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该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和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这双重因素造成的,故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第三人都要负责。并且,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可能同时也有过错,如明知自己的动物可能伤人而不加管束,此时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更不应免责。
内容和依据都已经写清楚了,不知明白否?
戚广利
2011-11-08 · 资深法律行家,专注法律问题
戚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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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案件很明显,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此事纯属意外,责任方不在美容院,也就是说美容院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驳回了她的起诉是错误的。
2、小A姑娘是消费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小姑娘在接受服务应当受此法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美发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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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堂主
2011-11-08 · TA获得超过159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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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承担连带责任
三人对内享有追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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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bdedce7
2011-11-0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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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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