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请高手指点并给出依据,谢谢!

金女士婚前住A市甲区,与小叶结婚后两人同住A市乙区,一年后金女士因工作需要调往H市丙县工作。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小叶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区法院受诉后认为案件不... 金女士婚前住A市甲区,与小叶结婚后两人同住A市乙区,一年后金女士因工作需要调往H市丙县工作。后来夫妻感情破裂,小叶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区法院受诉后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至A市乙区人民法院。乙区法院又将案件移送到H市丙县人民法院,H市丙县人民法院又以金女士的户口不在本县为由,将案件退回到A市乙区人民法院。几番波折,致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
请问:从民事诉讼法上来讲,到底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甲区、乙区、丙县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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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vejasmine
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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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
因为,如果金女士去H市工作超过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就是A市乙区法院管辖;如金女士去H市工作不满1年,被告金女士住所地为A市甲区,但由于其婚后在A市乙区住满一年以上,A市乙区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也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
2、甲区移送符合法律规定,而乙区和丙县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如果作为受移送案件的乙区和丙县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他们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
网球宝贝NBA
2011-11-18 · TA获得超过4.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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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应确定金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常居住地如果是在A市乙区,则应由乙区法院管辖。
存在不应行使管辖权而立案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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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凌项葛
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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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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