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这个刑事案件啊~~~~~ 5
3.被告人白某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货款6000余元未成,便邀请于某等五人(其他四人在逃)携带手铐、购买“舒乐安定”两盒。来到张某家将张骗出,与同伙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沿10...
3.被告人白某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货款6000余元未成,便邀请于某等五人(其他四人在逃)携带手铐、购买“舒乐安定”两盒。来到张某家将张骗出,与同伙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沿107国道开出。途中,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等人对张进行殴打,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其他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于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药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嗣后,见张某没有动弹,白某、于某即将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感觉张某仍没无呼吸和心脏、脉膊跳动,认为张某已经死亡,遂将车从107过道开出,将张某抬入一涵洞的泥水中,后驱车逃离现场。三日后,张某被发现死于涵洞中。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中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死者张某系生前被泥沙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
问:被告人白某、于某构成什么犯罪?是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答: 展开
问:被告人白某、于某构成什么犯罪?是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答: 展开
3个回答
2011-11-2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白某、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共犯),且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白某、于某为索取货款挟持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为共犯)。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所规定的“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但“白某等人对张进行殴打,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其他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于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药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可见白某、于某对被害人张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在主观上并非过失。
3、“嗣后,见张某没有动弹,白某、于某即将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感觉张某仍没无呼吸和心脏、脉膊跳动,认为张某已经死亡,遂将车从107过道开出,将张某抬入一涵洞的泥水中,后驱车逃离现场。”白某、于某认为张某已经死亡后才将其遗弃,并且在遗弃前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一定的救治。可见白某、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对张某使用暴力具有伤害故意。
4、“三日后,张某被发现死于涵洞中。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中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死者张某系生前被泥沙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虽然白某、于某的伤害行为和遗弃行为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其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白某、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共犯),且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白某、于某为索取货款挟持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为共犯)。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所规定的“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但“白某等人对张进行殴打,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其他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于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药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可见白某、于某对被害人张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在主观上并非过失。
3、“嗣后,见张某没有动弹,白某、于某即将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感觉张某仍没无呼吸和心脏、脉膊跳动,认为张某已经死亡,遂将车从107过道开出,将张某抬入一涵洞的泥水中,后驱车逃离现场。”白某、于某认为张某已经死亡后才将其遗弃,并且在遗弃前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一定的救治。可见白某、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对张某使用暴力具有伤害故意。
4、“三日后,张某被发现死于涵洞中。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中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死者张某系生前被泥沙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虽然白某、于某的伤害行为和遗弃行为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其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白某、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共犯),且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展开全部
个人感觉 综上所述 被告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我个人觉得其实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样看的话 在张某被扔到一涵洞的泥水中的时候已经没有心跳和脉搏了 这么看的话 被告人在之前对张某的殴打 以及之后的施暴已经可以构成张某死亡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被告之前的施暴行为已经对被害人构成生命威胁了 在得知其已经没有呼吸和脉搏之后抛弃被害人于涵洞的泥水中 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这个已经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两点 估计可能会判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这样看的话 在张某被扔到一涵洞的泥水中的时候已经没有心跳和脉搏了 这么看的话 被告人在之前对张某的殴打 以及之后的施暴已经可以构成张某死亡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被告之前的施暴行为已经对被害人构成生命威胁了 在得知其已经没有呼吸和脉搏之后抛弃被害人于涵洞的泥水中 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这个已经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两点 估计可能会判故意杀人罪 。。。。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84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武汉草原风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杭州雪花飘飘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合肥云端漫步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