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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案例:生产队诉水产公司违约案水产公司与某生产队于2000年3月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规定当年7月15日生产队负责提供鱼货2万斤由水产公司包销,由水产公司在生产队的养鱼...
064案例:生产队诉水产公司违约案
水产公司与某生产队于2000年3月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规定当年7月15日生产队负责提供鱼货2万斤由水产公司包销,由水产公司在生产队的养鱼池处提货。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水产公司于7月15日并未如约提货。一个月后,生产队的养鱼池所在地发生洪水,鱼塘被冲毁,鱼货全部损失。生产队将水产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水产公司违约,赔偿鱼塘和鱼货的全部损失。
问:水产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 展开
水产公司与某生产队于2000年3月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规定当年7月15日生产队负责提供鱼货2万斤由水产公司包销,由水产公司在生产队的养鱼池处提货。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水产公司于7月15日并未如约提货。一个月后,生产队的养鱼池所在地发生洪水,鱼塘被冲毁,鱼货全部损失。生产队将水产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水产公司违约,赔偿鱼塘和鱼货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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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是:水产公司未如约提货(即水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并且无证据表明此违约行为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故水产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延期提货后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好在我国《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此条说明进一步明确“水产公司未如约提货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不免除违约责任)。
B: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不可抗力(洪水)发生后,鱼塘被冲毁,鱼货全部损失,生产队是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而是无过错的;
C:第143条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1、水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水产公司应当赔偿生产队鱼货损失(合同数量和价格内),鱼塘被冲毁的损失由生产队自负;
对本案的思考:如果不可抗力是在水产公司违约后的第500天发生,难道仍然要求违约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求采纳!!!
另外,在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延期提货后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好在我国《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此条说明进一步明确“水产公司未如约提货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不免除违约责任)。
B: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不可抗力(洪水)发生后,鱼塘被冲毁,鱼货全部损失,生产队是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而是无过错的;
C:第143条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1、水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水产公司应当赔偿生产队鱼货损失(合同数量和价格内),鱼塘被冲毁的损失由生产队自负;
对本案的思考:如果不可抗力是在水产公司违约后的第500天发生,难道仍然要求违约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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