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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2007年1月2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第二天,其在使用过程中,因该热水器漏电不慎被电流击伤,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3级残废。2008年3月11日,李女...
李女士2007年1月2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第二天,其在使用过程中,因该热水器漏电不慎被电流击伤 ,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3级残废。2008年3月11日,李女士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商场作为被告在答辩书中称:(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的伤害是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该电热水器是由腾飞电器厂生产的,自己作为产品销售者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什么是产品缺陷,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原告依法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是什么?
(4)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能否向生产者腾飞电器厂要求追偿?为什么?
张某在某商厦购买了 TL200 型电话台灯3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
于是,李某又到商厦购买 TL200 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商厦认为:(1)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2)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结合本案分析:
(1)商厦的第一条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2)商厦的第二条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3)李某还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他与商厦的纠纷? 展开
(1)被告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什么是产品缺陷,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原告依法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是什么?
(4)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能否向生产者腾飞电器厂要求追偿?为什么?
张某在某商厦购买了 TL200 型电话台灯3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
于是,李某又到商厦购买 TL200 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商厦认为:(1)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2)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结合本案分析:
(1)商厦的第一条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2)商厦的第二条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3)李某还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他与商厦的纠纷?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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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相比《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该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该法,所以并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2.《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3-168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还包括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注:本案中《侵权责任法》还没有出台实施,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上述的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把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混淆了,认为残疾人损害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纠正了这一点。】
4.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侵权责任一章中有明确的规定。】
2.《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3-168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还包括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注:本案中《侵权责任法》还没有出台实施,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上述的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把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混淆了,认为残疾人损害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纠正了这一点。】
4.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侵权责任一章中有明确的规定。】
追问
你好 我有个车 京牌的 我自己的户 我想把他卖了 你说签协议的时候都应该注意什么东西啊 在协议上按手印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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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逐个回答你的问题:
对于第(1)问: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民法通则》中关于一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相对与民法通则来讲,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是新法,所以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所以诉讼时效应当是两年。
对于第二问,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以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第三问,原告可以提出的赔偿的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第四问:理由是:根据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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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个回答你的问题:
对于第(1)问: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民法通则》中关于一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相对与民法通则来讲,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是新法,所以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所以诉讼时效应当是两年。
对于第二问,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以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第三问,原告可以提出的赔偿的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第四问:理由是:根据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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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请问注册商标都需要什么东西
追答
注册商标的话需要公司的基本材料,包括三证,另外还有注册申请书(工商局网站上下载)。以及商标样本等,具体请参照工商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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