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抚养权问题,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案例背景:男女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因性格不合离婚,有一婚生女儿,当时正处于哺乳期。女方趁男方不在家,将家中所有大小物品席卷一空,然后起诉离婚,婚生女儿由其抚养。男方同意离婚...
案例背景: 男女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因性格不合离婚,有一婚生女儿,当时正处于哺乳期。女方趁男方不在家,将家中所有大小物品席卷一空,然后起诉离婚,婚生女儿由其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因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女方主动要求监护权,所以当时男方没异议,因考虑到孩子跟着女方,所以对之前女方的各种过分行径不做追究。 至今数年,男方依法院判决,按月及时支付抚养费,从未拖欠,而且数额一直增长,至今是法院判决数额的二倍至三倍。期间女方以各种理由,向男方索要财物,经常以不让探望孩子来威胁,甚至无故电话辱骂训斥男方及其家人。孩子受伤,让男方处理,孩子生病,半夜打电话让男方看着办。孩子看病的药费,也让男方去支付。男方为了能顺利探望孩子,故一直忍让,并满足其要求。尽管如此,也没有每次都能如愿看到孩子,但女方仍将男方给孩子的物品留下。近期女方以目前没有收入为由,又向男方索要钱财。(之前女方开店做生意,现据其自己说已把店转让,临时没有收入,情况真假目前未知)男方认为,转换工作属于女方个人行为,跟其丧失按劳动能力是两个概念,故不应该将这期间的收入损失算在男方身上。但女方竟以要在春节期间骚扰男方父母及亲属的方式,来胁迫男方答应其条件。而且几年以来,经常恐吓男方要将孩子送回男方父母家,男方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反对变更抚养权。但事后女方又闪烁其辞,变来变去,将男方的感情玩弄股掌间。男方的要求是,可以改由男方抚养孩子,但前提是必须变更抚养权,走正规的法律程序。包括将孩子户口迁入男方户籍等等,为了孩子以后的上学等,这是必须的。女方不同意。 咨询问题: 1,如果女方春节期间带孩子去男方家无理取闹,是否可以将其拒之门外。女方如果强行将孩子扔下离去,请问,男方是否可以以此来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女方的监护权 2,男方现已再婚,如果变更住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是否有义务告知女方 3,整个事件中,男方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请贵上不吝赐教,男方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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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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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 您可以起诉 主张变更抚养权。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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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你可以电话咨询我!!
1、如果女方春节期间你家无理取闹,你可以报警处理。但是孩子是你的,你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女方留下孩子走人的话,你可以录音等保存资料,作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2、男方不论再婚与否,都没有有义务告知女方住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因为在法律上你和她没有如何关系。
3、建议男方收集女方不让你探望孩子、女方没有收入、孩子和女方生活不利、自己的收入家庭环境、新妻子对孩子的态度等证据,为以后争取抚养权做准备。
纵横法律网 黄斌律师
1、如果女方春节期间你家无理取闹,你可以报警处理。但是孩子是你的,你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女方留下孩子走人的话,你可以录音等保存资料,作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2、男方不论再婚与否,都没有有义务告知女方住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因为在法律上你和她没有如何关系。
3、建议男方收集女方不让你探望孩子、女方没有收入、孩子和女方生活不利、自己的收入家庭环境、新妻子对孩子的态度等证据,为以后争取抚养权做准备。
纵横法律网 黄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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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离婚后,男方除依判决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外,和女方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明白这点,我想你应该知道怎么处理。如果女方强行扔下孩子,男方可立即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追问
这个事情并不是发生在我的身上,而我的男同学。现在他非常苦恼。请大家帮他好好分析这个事,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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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最好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或可打当地12348法律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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