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甲16岁,乙13岁,同为某中学女生。甲想买乙的文曲星,两人商定价格为200元。乙要甲先付100元,两周后再付100元,然后才把文曲星给甲。乙怕其母知后不悦,要甲与她一起向...
甲16岁,乙13岁,同为某中学女生。甲想买乙的文曲星,两人商定价格为200元。乙要甲先付100元,两周后再付100元,然后才把文曲星给甲。乙怕其母知后不悦,要甲与她一起向其母隐瞒此事。两周后,甲付完钱,乙仍不将文曲星给甲。甲便告诉乙母。乙母认为该文曲星价值580元,不同意卖给甲。
问:乙是否应把文曲星交给甲?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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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交给甲,但是乙也必须返还200元给甲。在本案中,乙13岁,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与别人订立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乙的监护人乙母已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所以甲乙之间的订立的合同无效,乙不应将文曲星交给甲,同时,须返还给甲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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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的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独立与甲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乙需将购买款退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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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虽然乙为限定性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是待定的。但是处分一个500元的文曲星明显小孩能够理解并且有处分意思。但如果答案认为者超过了了处分能力。那么就不用交。因为是待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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