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丁某和罗某系夫妻,双方曾购买一瑞士手表,价值1万元。后两人产生矛盾,丁未经罗同意,将手表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孙买得该表后,因大意将表遗失,被周某捡到。周以8000...
丁某和罗某系夫妻,双方曾购买一瑞士手表,价值1万元。后两人产生矛盾,丁未经罗同意,将手表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孙买得该表后,因大意将表遗失,被周某捡到。周以8000元价格将该表卖给邻居蔡某。蔡在佩带该表时被孙某发现,二人就该表归属诉至法院。问:孙某和蔡某谁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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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应取得所有权。
首先,丁某与罗某对手表的所有为属共同共有关系,处分该表时需双方一致同意。但本案中丁某未经罗某同意,属无权处分
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5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出于善意。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4、无处分权的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已完成法定公示。5、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虽丁某系无权处分,孙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表的所有权。
最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周某不享有对表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无效,表的所有权应归孙某,而蔡某可向周某要求返还其损失。
首先,丁某与罗某对手表的所有为属共同共有关系,处分该表时需双方一致同意。但本案中丁某未经罗某同意,属无权处分
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5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出于善意。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4、无处分权的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已完成法定公示。5、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虽丁某系无权处分,孙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表的所有权。
最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周某不享有对表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无效,表的所有权应归孙某,而蔡某可向周某要求返还其损失。
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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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蔡某绝对没有所有权。丁某未经罗某同意将手表卖掉,合不合法,首先要看手表所有权是属于丁某的还是罗某的,如果是属于丁某的,就合法,如果是属于罗某的,就不合法,如果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那丁某的做法也不合法。如果不合法,就连孙某也没有手表所有权,可以要求退表,但退表时应该把丁某拿到的1.1万元钱还给孙某。再说孙某周某,按我国法律,捡到东西不能据为己有。如果捡到的物品价格数额较大,且不上交或者未归还失主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所以孙某首先就没有所有权,何况捡东西的周某,就更没有,甚至已经违法。将捡到的东西据为己有已经犯法,把自己没有所有权的东西卖给别人,更加错上加错。所以,如果说手表为罗某或者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孙某也没有所有权。如果手表属于丁某独有,那么孙某就有所有权,无论哪种情况,蔡某都是没有所有权的,蔡某应该把手表归还,向周某追回自己的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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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取得所有权,丁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有效(依据婚姻法),(以下依据物权法)孙某取得所有权,周某拾得遗失物无法取得所有权,遗失物、盗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蔡某遂善意取得但法律规定不适用遗失物,综上所述,孙某是手表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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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孙某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首先,丁某与罗某对手表的所有为属共同共有关系,处分该表时需双方一致同意。但本案中丁某未经罗某同意,属无权处分。
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5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出于善意。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4、无处分权的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已完成法定公示。5、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虽丁某系无权处分,孙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表的所有权。
最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周某不享有对表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无效,表的所有权应归孙某,而蔡某可向周某要求返还其损失8000元。
首先,丁某与罗某对手表的所有为属共同共有关系,处分该表时需双方一致同意。但本案中丁某未经罗某同意,属无权处分。
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5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出于善意。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4、无处分权的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已完成法定公示。5、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虽丁某系无权处分,孙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表的所有权。
最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周某不享有对表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无效,表的所有权应归孙某,而蔡某可向周某要求返还其损失8000元。
参考资料: 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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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购买关系,第一次手表属于商品,孙某是善意购买,有偿取得手表所有权,第二次购买关系手表属于遗失物,善意购买要满足4点 1、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2、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3、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从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4、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遗失手表违背第二条。不构成善意占有。所以手表还归孙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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