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问题!!!!!!!!!!!急!!!!!!!!!!!!
某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C型三种系列家具(每套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同时承接加工定制业务。2011年2月份外购项目...
某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C型三种系列家具(每套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同时承接加工定制业务。
2011年2月份外购项目如下:
(1)从物资公司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900000元、增值税款117000元。另支付运杂费9500元(销货方转交的铁路货运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500元、建设基金1000元)。
(2)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原木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100000元,已支付款项。
(3)从木材交易市场购进锯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因时间关系,该专用发票本月未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4)从五金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辅助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120元。
(5)从机械厂购进木工机械2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000元、增值税款2720元。另支付运费300元,取得货运发票。
(6)从商场购进夏令用品(非劳保用品)一批,发放给职工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
(7)收回上月委托某雕刻厂加工的家具装饰附件一批,并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000元、增值税款510元
已知:上述涉及的合法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且除特殊说明外,按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该厂当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六大家具商场(一般纳税人)A、B、C型家具各10套、30套、30套。货物发出,货款已收,送货上门,同时收取运输装卸费共2340元。
(2)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家具专卖店直接销售给消费单位及居民A、B、C型家具共17套,共收取货款163800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为一新开张的公司定制办公用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000元,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50000元,但本月尚未收到货款。
(4)因质量问题,一家具商场上月所购该厂B、C型家具各1套要求退货,经协商给予5%折让,收到“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退还价款750元、增值税款127.50元。
(5)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课桌椅20套,每套价税合计234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加工费40元。
(6)为某公司加工制作办公桌椅30套(原料由委托方提供),每套不含税加工费6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售价300元。
(7)月初参加外省举办的一大型家具展销会(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场销售A型家具5套,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另收取10套A型家具预收款,其中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本月发出4套。
(8)为一筹建中的敬老院加工制作并通过民政局无偿捐赠家具一批,实际生产成本为20000元。
另外,当月该厂发生火灾,损失C型家具2套(成本价每套4000元),外购项目(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货物税率为17%)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展开
2011年2月份外购项目如下:
(1)从物资公司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900000元、增值税款117000元。另支付运杂费9500元(销货方转交的铁路货运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500元、建设基金1000元)。
(2)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原木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100000元,已支付款项。
(3)从木材交易市场购进锯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因时间关系,该专用发票本月未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4)从五金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辅助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120元。
(5)从机械厂购进木工机械2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000元、增值税款2720元。另支付运费300元,取得货运发票。
(6)从商场购进夏令用品(非劳保用品)一批,发放给职工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
(7)收回上月委托某雕刻厂加工的家具装饰附件一批,并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000元、增值税款510元
已知:上述涉及的合法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且除特殊说明外,按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该厂当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六大家具商场(一般纳税人)A、B、C型家具各10套、30套、30套。货物发出,货款已收,送货上门,同时收取运输装卸费共2340元。
(2)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家具专卖店直接销售给消费单位及居民A、B、C型家具共17套,共收取货款163800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为一新开张的公司定制办公用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000元,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50000元,但本月尚未收到货款。
(4)因质量问题,一家具商场上月所购该厂B、C型家具各1套要求退货,经协商给予5%折让,收到“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退还价款750元、增值税款127.50元。
(5)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课桌椅20套,每套价税合计234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加工费40元。
(6)为某公司加工制作办公桌椅30套(原料由委托方提供),每套不含税加工费6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售价300元。
(7)月初参加外省举办的一大型家具展销会(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场销售A型家具5套,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另收取10套A型家具预收款,其中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本月发出4套。
(8)为一筹建中的敬老院加工制作并通过民政局无偿捐赠家具一批,实际生产成本为20000元。
另外,当月该厂发生火灾,损失C型家具2套(成本价每套4000元),外购项目(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货物税率为17%)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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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进项税=117000+8000*7%+100000*13%+3120/(1+3%)*3%+2720+300*7%+3400+510=137301.87
说明:专用发票本月未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得抵扣,运费按7%抵扣,免税农产品按13%抵扣,小规模按6%抵扣!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20000*10*17%+10000*30*17%+5000*30*17%+163800/1.17*17%+50000*17%-127.50+(234/1.17+40)*20*17%+60*30*17%+34000+20000*5*17%+20000*17%=198194.5
进项税额转出=4000*80%*17%*2=1088
说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计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冲减销项税,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课桌椅视同销售再加加工费计税,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加工费计税,无偿捐赠视同销售,发生火灾进项税额转出!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98194.5-137301.87+1088=61980.63元
说明:专用发票本月未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得抵扣,运费按7%抵扣,免税农产品按13%抵扣,小规模按6%抵扣!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20000*10*17%+10000*30*17%+5000*30*17%+163800/1.17*17%+50000*17%-127.50+(234/1.17+40)*20*17%+60*30*17%+34000+20000*5*17%+20000*17%=198194.5
进项税额转出=4000*80%*17%*2=1088
说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计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冲减销项税,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课桌椅视同销售再加加工费计税,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加工费计税,无偿捐赠视同销售,发生火灾进项税额转出!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98194.5-137301.87+1088=6198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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