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政策与法规(招聘管理)案例分析,求解答~~·求分析,内容详细一点。谢谢~~
某公司聘用李某为保管员,赵某为李某担保,与公司约定:如李某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半年后,李某丢失所保管的财务4万余元,损失确认后李某失踪,公司将赵某高尚法庭...
某公司聘用李某为保管员,赵某为李某担保,与公司约定:如李某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半年后,李某丢失所保管的财务4万余元,损失确认后李某失踪,公司将赵某高尚法庭。问题: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第三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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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是可以的,法律对此好像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为李某的岗位特性,可以要求李某提供担保(人保),如果李某造成损失(可以确定系李某的责任),在约定的担保类型中,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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