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解答 万分感谢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改外国公司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改外国公司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改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由于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鉴定,证实改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现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向银行拒绝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4,我公司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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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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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没有义务追回货款。信用证是卖卖单据的业务,银行不对货物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只要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就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而开证申请人亦必须付款赎单。
3.有权受理,因有仲裁协议。
4.应迅速跟对方协商采取措施补救;协商不成,立即提起仲裁。
2.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只要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就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而开证申请人亦必须付款赎单。
3.有权受理,因有仲裁协议。
4.应迅速跟对方协商采取措施补救;协商不成,立即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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