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题!!希望能认真作答

案情:1、甲某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某不慎将表一式再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2、不久后,丙再旧货市场将该表卖... 案情:

1、甲某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某不慎将表一式再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

2、不久后,丙再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从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幸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间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且认为该表不详,随将表丢在垃圾箱中,清洁工A见到后捡回。

3、数月后,A将表以高价卖给B;丁妻恰好在场,隧指出该表归其所有,要求A将所得价款交还自己,二人争执不下,敲好甲路过,认出是自己遗失的表,拿出发票要求B将表还回。

问:

一:在第1阶段,表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二:在第2阶段,表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三:本案中,对第3阶段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谢谢各位大神了~~希望能写清理由,不要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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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金陵金律
2011-12-23 · TA获得超过222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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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仍然归甲某所有,表为遗失物,丙在路边以低价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所有权仍然是甲某;
二、丙虽未获得所有权,但表为动产,且为丙实际占有,丙再将该表卖给丁,旧货市场是合理的交易地点,可推定丁购买为善意,适应善意取得,丁取得表的所有权,丁死后,其妻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其后丁妻将表丢弃,此时表为无主物,适应“先占原则”,A取得所有权。
三,表被丁妻丢弃为A先占,故不得再主张对表的所有权;AB交易有效,B已取得了表的所有权;甲不得对B主要表的所有权,但可以向乙主张侵权责任,乙将甲的手表出售。
昂黎明8H
2011-12-22 · TA获得超过67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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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表仍然归甲某所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是以低价卖出的,所以所有权仍然是甲某;
第二阶段,仍然是甲某,理由同上。第一阶段开始所有权就没有转移,所以还是甲某;
第三阶段,甲某。但是,甲某应当付清B所付价款,并且事后找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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