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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除双方有约定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的70%;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也许不少人知道加班工资是200%,节假日加班有300%的工资,可是到了实践上,这个200%去乘以多少却成了一个糊涂帐,很多人并不清楚工资到底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事部门人员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有些用员工的基本工资去乘200%,有些用员工的合同上写的工资去乘200%,做法各异。员工有了疑问,人事部门也说不出个所以然,造成不少员工心存不满,这样容易造成员工工作的懈怠,不利于企业的凝聚力。 其实法律法规在说200%时也会说清如何计算这个工资标准。比如上海市今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很多做人事工作的容易忽视罢了。 该办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是这样规定的: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许多人看了这条后就自以为了解了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了,往往就忽视了日工资数的计算和小时工资数的计算。其实该办法还有解说: “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该办法第九条是这样解释如何计算基数的: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可谓详细到家。各位可以看看自己平时的加班工资给的是不是正确,人事部门也可以核实一下自己的计算于法是否有悖。正确计算加班工资,给员工一个透明的环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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