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2010年11月8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但是一直到2011年4月才上的保险

之后同年9月办的离职,但是公司忘记进行社保减员,又交了10.11.12三个月,让我把这三个月的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补给公司,我应该补吗?... 之后同年9月办的离职,但是公司忘记进行社保减员,又交了10.11.12三个月,让我把这三个月的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补给公司,我应该补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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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a069660
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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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这个情况,你不应该补。因为错不在你,而是公司的失误,只能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而不是你去补交!
如果非得你补交,你可以拿出你试用期的有关证据,申报当地劳动部门,说其公司未给予办理社保,以此理由与公司交涉。
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你需要转移社保必须通过公司,公司非得让你补交,那么你就上报上级领导,要求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应你于承担!
小银鼠
2012-01-09 · TA获得超过93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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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社保缺缴属于公司的单方过错,即属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你有权要求公司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而2011年10、11、12月期间你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为你缴纳社保属于无责任付出,若你不愿意承担费用,公司也可以再申请社保扣减你的这三个月社保缴费记录,恢复实际状况。
所以上述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当然如果你与该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又另当别论。
追问
主要是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觉得没有减员是公司的责任,我同意补交个人部分,但是公司要求我把公司及个人部分全部补给公司,我只是不知道我应该怎么做..
追答
没有减员确实是公司的责任,但如果你不愿意承担公司部分的费用,公司也可申请社保局改正(将你据实减除)的,社保局并不会死板地不许改正错误的,现在估计只是公司认为既然也缴了,如果你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就不需申请改正了,下月再减除就可了。
你想获得2011年10、11、12月期间的社保又不愿意承担公司的费用,法律依据不足;你如果想要求公司为你补缴2010年12月—2011年3月期间的社保,似乎有一定理由。先协商吧,实在不行仲裁庭见,注意时效别磨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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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春雷律师
2012-01-09 · TA获得超过14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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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2010年8月-2011年3月,公司应当给您补缴社会保险;2011年9月离职之后,公司又多缴纳社保,是属于公司财务错误行为。建议您可以与他们协商解决此事。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追问
2011年9月离职之后,公司又给您多缴纳的社保,应该当退回公司必缴部分,个人部分不应当退回,因为个人部分是由您自己的工资支出的。
这是什么意思,我应该怎么做?补给公司个人部分吗?
追答
不好意思,我修改了我的答案,请您刷新!
首先:2010年8月-2011年3月,公司应当给您补缴社会保险;2011年9月离职之后,公司又多缴纳社保,是属于公司财务错误行为。建议您可以与他们协商解决此事。

参考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46条、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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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v颜
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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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是应该交纳的,可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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