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2017-10-26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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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 安全责任主要有:(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 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 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 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 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 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 依法监理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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