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来越多老板不当法定代表人?
有违法行为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除追究企业法人责任。
还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对企业法人代表处以罚款;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上,其中较为常见的犯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漏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贿赂企业人员罪、贿赂企业人员罪等。
不愿意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除承担法人责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后擅自处分财产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其他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