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某公司员工,现已辞职到2月2号到期,可是还有四天的年假没有休,主管以生产旺季不批休,这样合法吗 5
本人是2008年7月份进该公司的,五天的年假在1月7日才休了一天(7号和26号调班的春节假),四天的年假工资是否要补发呢??!!最可恶的是主管又说公司现在规定辞职到期不发...
本人是2008年7月份进该公司的,五天的年假在1月7日才休了一天(7号和26号调班的春节假),四天的年假工资是否要补发呢??!!最可恶的是主管又说公司现在规定辞职到期不发现金了要到和发工资的时打进帐户!!难道什么都可以是公司规定的吗?这样我不是到了2月2号拿不了工资还要回家白白等到2月20日再到银行查帐是否打进工资(万一没有打进此不是又有麻烦)!!??请问这是什么规定啊!法律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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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是在刁难你,但尽管这样,你还是没办法,只能按他们说的做了,因为他们的做法没有问题,因为发工资用现金还是打卡是公司的自由,只要不拖欠你的就没错。
除非你能证明公司是故意刁难你,(只针对你一个人这么处理)然后到劳动局告他们,但这个取证很麻烦,因为你要等他们发了工资后再找个同事给你作证,但相信没有傻子会给你作证,所以很多时候只能自认倒霉。
还有你的年休假没有休到算是加班,按道理是要给你算1.5倍工资的,你可以和公司主管沟通协调,没办法可以到劳动局告,但同样取证比较麻烦。。。。。。
除非你能证明公司是故意刁难你,(只针对你一个人这么处理)然后到劳动局告他们,但这个取证很麻烦,因为你要等他们发了工资后再找个同事给你作证,但相信没有傻子会给你作证,所以很多时候只能自认倒霉。
还有你的年休假没有休到算是加班,按道理是要给你算1.5倍工资的,你可以和公司主管沟通协调,没办法可以到劳动局告,但同样取证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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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离职时应当结清工资报酬。即使法律不允许,也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打官司成本高于获益。辞职前未将年休假休完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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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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