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关于医疗在编人员合同问题,在编人员需要签合同么?(已上班十余年) 5
医疗机构上班十几年,2011年单位要求我们签合同,开始要我们签终身,大部分人开始不知道都签了,我知道后开始拒签,单位说必须要签,否则除名,经过个人交涉后,签了3年,大家的...
医疗机构上班十几年,2011年单位要求我们签合同,开始要我们签终身,大部分人开始不知道都签了,我知道后开始拒签,单位说必须要签,否则除名,经过个人交涉后,签了3年,大家的合同都是如果提前离职需付3万违约金。
首先,请问原有医疗在编人员需要签合同么?
还有这种单方面强行要求签的合同合理么,如果合同不合理的话,我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么
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现在医院都是新进人员需要签合同,老人员没有听说要签,后来问了在本市其他医院上班的老同学,他们都没有签合同的。
另外当初签好的一式三份的合同,现在快一年了,个人的合同也没有给我们,我去要过一次也没有给,这样不给当事人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依据么?相应的合同呢?也有效么?
而且要是查这份合同的话,是不是需要去市人事局呢(老的在编人员的档案都还没有去人才中心),需要什么手续么? 展开
首先,请问原有医疗在编人员需要签合同么?
还有这种单方面强行要求签的合同合理么,如果合同不合理的话,我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么
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现在医院都是新进人员需要签合同,老人员没有听说要签,后来问了在本市其他医院上班的老同学,他们都没有签合同的。
另外当初签好的一式三份的合同,现在快一年了,个人的合同也没有给我们,我去要过一次也没有给,这样不给当事人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依据么?相应的合同呢?也有效么?
而且要是查这份合同的话,是不是需要去市人事局呢(老的在编人员的档案都还没有去人才中心),需要什么手续么? 展开
5个回答
20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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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 22 23条的情形,您可以按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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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个保证双方利益的协议,单位无权强签,离职的程序是提前一月申请离职,写离职报告,走正常流程,一月后如果公司不批,可以直接走人,但是工资也是必须正常发放的,这是劳动者的权力,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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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医疗机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一般讲,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提前离职需付3万违约金。’,人人都一样,显然有问题。最好对照一下劳动合同法,如果违反,属于无效条款。那么辞职仍然要求提前30天,但是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追问
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现在医院都是新进人员需要签合同,老人员没有听说要签,后来问了在本市其他医院上班的老同学,他们都没有签合同的
另外当初签好的一式三份的合同,现在快一年了,个人的合同也没有给我们,我去要过一次也没有给,这样不给当事人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依据么?相应的合同呢?也有效么?
而且要是查这份合同的话,是不是需要去市人事局呢(老的在编人员的档案都还没有去人才中心),需要什么手续么?
追答
另外当初签好的一式三份的合同,现在快一年了,个人的合同也没有给我们,我去要过一次也没有给,这样不给当事人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依据么?相应的合同呢?也有效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员工一份。不给仍然有效。可以要求凭劳动合同法单位给。要是查这份合同的话,还是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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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最好到劳动局问问,我们也签,不过一式两份,也没给个人那份,不过只有几年,然后续签,要是进修什么的才签5年或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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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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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需要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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