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9月入职的,2012年的1月31号想离职,请问我在离职前,2012年的5天年假是否可以全部享有?
我是我是2010年9月入职的,2012年的1月31号想离职,2011年的5天年假我已经休完了,按道理来说,如果我2012年干满全年,我是应该享有5天年假,可是我2012年...
我是我是2010年9月入职的,2012年的1月31号想离职,2011年的5天年假我已经休完了,按道理来说,如果我2012年干满全年,我是应该享有5天年假,可是我2012年的1月31号想离职,这个时候我是否应该享有2012年的5天年假?而且我被人事告知我2012年的1月31号离职,这个时候只有1个小时的年假,请问各位达人,我在2012年的1月31号想离职,我应该有几天年假?谢谢各位,我很着急,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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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规定,你2012年在单位工作了只有31天,可休带薪年休假为:
31 ÷365天 × 5 = 0.42天,不足一天是无法休息的。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规定,你2012年在单位工作了只有31天,可休带薪年休假为:
31 ÷365天 × 5 = 0.42天,不足一天是无法休息的。
追问
不可以直接休5天么?因为人事已经发mail了,说我今年有56小时的年假啊?
追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你2012年在单位工作了31天,可休带薪年休假为:
31 ÷365天 × 5 = 0.42天,不足一天是无法休息的。
至于你们人事是如何计算出你有56小时的年假,不得而知,但即使是正确的,你才干了一个月就离职,应该是没有带薪年假可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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