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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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废止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1994年7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述法规自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较大市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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