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相关检查和评价。3.立契过户,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过户时,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二、房子过户需要的资料1.卖方: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子权证》原件、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方章各一个、结婚证、未婚证实(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买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私章(方形章)一个。3.办理流程:①、双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及《委托书》;②、双方交给购房保证金及定金到公司财务处;③、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④、将以上所需资料交到公司信息部;⑤、公司开具收件单及收款凭证;⑥、由评价公司出具评价陈述;⑦、公司外联部办理完测绘及手续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签字;⑧、得到房产管理部门收件收据后,买方将首期款付给卖方;⑨、由约好方交清过户所需的有关费用后,买方付清余下的房款;⑩、买方收取新的房产证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