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10

A市电器公司与该市第一百货公司签订联营电器产品合同,并在百货公司设立专营部但未办理营业登记。一百公司业务部主任兼任专营部主任。94年一月,专营部与B市冰箱厂签订购买157... A市电器公司与该市第一百货公司签订联营电器产品合同,并在百货公司设立专营部但未办理营业登记。一百公司业务部主任兼任专营部主任。94年一月,专营部与B市冰箱厂签订购买157升双门冰箱1000台合同,价值180万,同年2月,冰箱厂依约将冰箱运至A市。由于此时一百公司与本市二百公司合并成立商业服务集团,原公司法人注销,联营已终止,服务集团以货物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领取,造成冰箱厂损失15万元。
问:1.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2.专营部与冰箱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责任如何承担?

希望解答的朋友能有详细的分析,例如引用了民法的哪一条款等。
老师布置得作业,急啊!!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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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3689552
2007-10-14 · TA获得超过655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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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依据:民法通则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
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
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2. 有效!
3.同“1”所据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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