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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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法律依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法律依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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