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秸秆禁烧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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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和省市县对秸秆、垃圾禁烧要求更高,考核与问责更严,全面实行“全年、全时段、常态化”禁烧。国家层面实施气象卫星和环境卫星不间断遥感监测通报及现场督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村、社区务必提高认识,坚决杜绝敷衍应付、麻痹松懈等行为,坚决遏制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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