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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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科普活动。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为科普工作创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负责制订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
教育、文化、经贸、农业、卫生、计划生育、劳动、环保、旅游、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科技人员,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参与制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七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八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第九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四)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六)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
(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针对普及对象确定重点普及内容:
(一)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其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主要是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迷信的能力;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帮助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第十一条 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第十二条 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科普活动;
(四)组织科技下乡、下厂活动,开展科技兴工、兴农活动;
(五)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科普专题节目;
(六)举办科技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或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实物;
(九)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宣传科普知识;
(十)其他形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负责制订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
教育、文化、经贸、农业、卫生、计划生育、劳动、环保、旅游、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科技人员,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参与制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七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八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第九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四)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六)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
(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针对普及对象确定重点普及内容:
(一)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其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主要是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迷信的能力;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帮助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第十一条 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第十二条 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科普活动;
(四)组织科技下乡、下厂活动,开展科技兴工、兴农活动;
(五)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科普专题节目;
(六)举办科技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或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实物;
(九)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宣传科普知识;
(十)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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