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关人。
扩展资料: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律关系
推荐于2017-10-08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既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法的调整而参与各种行政关系的人或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利害关系人;
行政法律关系有内在的外在的,有管理的和监督的法律关系;他们的主体也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
所以行政法主体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