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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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x0d\x0a销售收入额2900万元*0.5%=14.5万元 大于32*60%=19.2万元 \x0d\x0a业务招待费税前准予列支14.5万元 你多列支19.2-14.5=4.7万元\x0d\x0a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x0d\x0a本年度准予税前列支2900*15%=435万元 \x0d\x0a你多列支450-435=15万元\x0d\x0a\x0d\x0a以上两项应作纳税调增 4.7+15=19.7万元\x0d\x0a调整后计税所得额=96+19.7=115.7万元\x0d\x0a应纳企业所得税=115.7*25%=28.925万元\x0d\x0a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8.925-22=6.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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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 法规 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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