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在民事活动中,“办理 公证 ”业务越来越普遍,其中公证事项主要集中在:房产赠与公证,协议公证、继承公证、 出国留学 公证、婚内 财产分割 公证、债权公证等方面。但是“公证”的法律效力却往往引起误解,许多老百姓认为“公证”具有权利保障的作用,具有法律上不可推翻的效果,甚至误认为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从而导致错误或者无效的交易沟通。在律师收到的咨询中,此类问题包括:能否公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能否公证 债务人 或者担保人对自己的抵押权?能否公证我已经支付合同款? 那么公证是什么?我国公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仅仅是一项证明活动,不能创设权利,也不能代为执行权利。目前在我国,公证的效力包括:(1)证据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是真实、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审理中,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一般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事项必须以办理公证为生效要件,例如房产委托公证、房产赠与公证(3)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