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的问题

背景:我于2007年7月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教师培训中心面试,面试官是党支部书记。面试时候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未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当时,她还口头承诺说试用期工资为... 背景:
我于2007年7月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教师培训中心面试,面试官是党支部书记。面试时候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未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当时,她还口头承诺说试用期工资为1200(扣除税以及4金以后实际能拿到手),转正以后,保证扣除税以及4金以后我实际能拿到手的工资不少于2000。于是我于2007年7月26日正式开始工作,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说要3个月试用期过后经过考核,确定转正以后才签合同。

实际情况:
前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我实际拿到手是1200,但他们未替我交4金。这个月她扣了我100元,我实际到手是1100元,她说扣除的是养老金。这与之前她所承诺的相悖。之后我又问她,我转正以后的工资是多少,是不是当时所说的扣除税以及4金以后我实际能拿到手的工资不少于2000,这时她居然死不承认,一口咬定她当初没有这么说过。

问题:
1、这种情况,他们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2、从7月26日我开始工作之日起,到现在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否违法?
3、当初没有和我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却直接说试用期是3个月,这个是否违反了规定?
4、当初没有签订合同,而口头上的约定的工资,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5、0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现在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那现在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到底应该是多久?如果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到底应该是几个月?
6、如果因为我对他们提起诉讼,他们因此而辞退我(试用期已满),他们是否应该赔偿?
7、如果他们经过相关仲裁部门的警告后,以“不符合单位用工条件”为由解聘我(实际上我并没有犯任何错,违反任何单位的规定),他们是否违反了规定?我改如何维权?
ps:
和我一同招聘进去的还有一个外地的男孩子,当初谈待遇的时候他也在场,他可以作证。
但如果这个单位(或者说这个党支部书记)以各种威逼利诱的手段(如给他适当的补贴等)封住他的口,让他不要出来作证或者作伪证,他们是否违法?
这种情况的话,我该怎么办?

pps:
那实际情况是她根本没和我签订任何书面方式的合同,因此导致的后果就是我的待遇现在没有得到保障。那如果现在我提起劳动仲裁,我是否能告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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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daya
2018-07-3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miday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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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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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yxt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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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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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现在尚未适用,按《劳动法》: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事宜请多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咨询。勇敢一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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