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案例分析: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
案例分析:
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等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在黄永彬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当着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并要求执行,但遭到蒋伦芳的拒绝。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继承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嘱协议违背《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亦称“公序良俗原则”),宣告遗嘱无效。
问题:
(1)本案中法官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2)法官选择法律原则适用于本案的理由是什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3)在中国,法官适用法律原则是否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如果有如何进行适当的限制? 展开
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等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在黄永彬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当着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并要求执行,但遭到蒋伦芳的拒绝。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继承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嘱协议违背《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亦称“公序良俗原则”),宣告遗嘱无效。
问题:
(1)本案中法官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2)法官选择法律原则适用于本案的理由是什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3)在中国,法官适用法律原则是否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如果有如何进行适当的限制?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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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因为黄永彬和张学英虽然不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在黄永彬病危期间,一直照顾,尽了事实原应该由妻子要尽的义务,而其妻子蒋伦芳却没有尽到其妻子的义务。另一个黄永彬对其的个人财产是有完全的处置权的,他生前所立的遗嘱是不受婚姻关系所制约的。
2.法官的理由应该是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而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离婚,其与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审理案件时应该参考其他客观因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黄永彬在生病期间的情况。另外一点是黄永彬是有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要另行处理,要区分后才行。黄永斌的财产处理是以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而张学英并不是做为法定的遗产继承人去取得这一权利,而是根据当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赠与的方式取得,本案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但就以《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3.这个题就不好答了,面太广了,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主观性比较强。
2.法官的理由应该是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而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离婚,其与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审理案件时应该参考其他客观因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黄永彬在生病期间的情况。另外一点是黄永彬是有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要另行处理,要区分后才行。黄永斌的财产处理是以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而张学英并不是做为法定的遗产继承人去取得这一权利,而是根据当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赠与的方式取得,本案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但就以《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3.这个题就不好答了,面太广了,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主观性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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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是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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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法理学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下的详细规定;通常状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但是有三种特殊情况,可使用法律原则。以上所述情况为运用法律规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也违背了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法律原则。这涉及到法律的滞后性,空白性,之类……
2.成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
3.会,所以法理学中规定只有三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法律原则,包括无法律规则可用,其他两条不记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种情况。
PS:这是一个极其经典的案例哦!加油!
2.成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
3.会,所以法理学中规定只有三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法律原则,包括无法律规则可用,其他两条不记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种情况。
PS:这是一个极其经典的案例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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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答案 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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