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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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方式:一、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二、转移派遣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三、减员派遣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四、试用派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五、短期派遣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工成本。

血色黄昏的黄昏
2017-08-21 · 知道合伙人军队行家
血色黄昏的黄昏
知道合伙人军队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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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在广州军区第一通讯总站,通过无线电修理技术考核认证,获得两次部队专业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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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的工作岗位可以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1,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2,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3,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从宏观上分析,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的规定性,与其作为非主流劳动就业形式的性质是相统一的。但现实中仍然出现各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三性”原则内容缺乏明确性,致使用工单位对其理解不一致而形成的。

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资料来源——

中国普法网(全国普法办公室主办):

http://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4-02/10/content_5258058.htm?node=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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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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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部将出台细则明确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种企业主营业务岗位须为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将一改以往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双方“密谋”确定的方式,由三方约定。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将有特殊规定,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将透明化,派遣中介从中预留提成的惯例将被禁止。

  -劳务派遣薪酬由三方定

  柏澜首先表明,明年起,被派遣的劳动者将可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合同,在两年中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把劳动者派遣出去,劳务派遣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最低工资。

  而对于派遣员工的薪酬,柏澜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薪酬必须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职工三方约定。而以往约定俗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员工发工资、吃用人单位所付工资差额的做法将被禁止。具体规定包括,一方面,职工的工资标准,必须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出来,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从职工工资中提取费用作为自己的利润;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与使用派遣职工的用工单位,不能再撇开职工“密谋”,之间订立的经济协议中涉及到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派遣期限等,必须明确告知职工。

  -银行业务员不得使用派遣工

  有些单位害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称,无论立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都不倡导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相关部门正力图将劳务派遣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予以明确、细化。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劳动者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开始在我国大量出现,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张世诚举例称,辅助性的岗位即用人单位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比如银行储蓄所业务员,这属于主营业务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日本就通过立法明确了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和行业。有的工作岗位由于员工休假等原因空缺,那么此时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暂时替代。

  据介绍,近期劳动保障部将出台细则,明确哪些工种是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而明年起,从事企业主营业务的劳务派遣职工,将逐渐转为企业正式职工。

  目前全市共有600多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有70多万职工被派遣到各行各业工作。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人,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类主流人员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还有一少部分人则为各高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高端人才。

  -使用派遣工将被限定期限

  此外,使用劳务派遣工只能是临时性的,有一个期限。

  据了解,英国是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最多的国家,但劳务派遣工也只占用工总数的5%。而我国仅国有企业中就有2500万劳务派遣工,立法机关相关人士认为,劳务派遣过多过滥,必须予以限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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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薇薇凉
2018-03-31 · TA获得超过901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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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招聘、筛选、评估和推荐服务。

2、办理派遣员工的录用、退工、合同签订等事宜。

3、组织和实施岗前培训。

4、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托管。

5、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7、协助办理派遣员工解聘、辞退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8、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跟踪服务。

9、处理人事事件、劳务纠纷。

10、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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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kbd小莫
2018-09-05 · TA获得超过28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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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招聘、筛选、评估和推荐服务。

2、办理派遣员工的录用、退工、合同签订等事宜。

3、组织和实施岗前培训。

4、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托管。

5、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7、协助办理派遣员工解聘、辞退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8、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跟踪服务。

9、处理人事事件、劳务纠纷。

10、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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